国务院发布《农田水利条例》7月1日起施行鼓励
本报讯 6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农田水利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农田水利规划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规划编制程序。全国农田水利规划由水利部负责编制,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农田水利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二是明确了规划内容。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发展思路、总体任务、区域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还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规模、生态环境影响、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推广、资金筹措等内容。三是加强了规划的公众参与的程度。要求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时要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方面的意见。四是加强了相关规划的衔接。规定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的,应当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
《条例》对农田水利规划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规划编制程序。全国农田水利规划由水利部负责编制,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农田水利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二是明确了规划内容。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发展思路、总体任务、区域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还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规模、生态环境影响、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推广、资金筹措等内容。三是加强了规划的公众参与的程度。要求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时要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方面的意见。四是加强了相关规划的衔接。规定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的,应当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
《条例》对农田灌溉排水主要作了以下规定:一是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制度。二是规定农田灌溉用水应当合理确定水价,实行有偿使用、计量收费。三是规定国家鼓励采取先进适用的农田排水技术和措施,促进盐碱地和中低产田改造,控制和合理利用农田排水,减少肥料流失,防止农业面源污染。四是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节水灌溉设施,采取财政补助等方式鼓励购买节水灌溉设备。为了吸引带动更多社会资金,并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扎实推进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条例》规定了以下保障扶持措施:一是加强扶持引导。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及时公布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建设条件、补助标准等信息,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建设农田水利工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为社会力量参与建设、经营农田水利工程提供指导和技术支持。二是鼓励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经营。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提供农田灌溉服务、收取供水水费等方式,开展农田水利工程经营活动,保障其合法经营收益。三是加强金融支持。规定国家引导金融机构推出符合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加大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信贷支持力度。四是明确用电优惠政策。规定农田灌溉和排水的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本报讯 6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农田水利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对农田水利规划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规划编制程序。全国农田水利规划由水利部负责编制,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农田水利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二是明确了规划内容。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发展思路、总体任务、区域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还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规模、生态环境影响、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推广、资金筹措等内容。三是加强了规划的公众参与的程度。要求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时要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方面的意见。四是加强了相关规划的衔接。规定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的,应当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
《条例》对农田水利规划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规划编制程序。全国农田水利规划由水利部负责编制,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农田水利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二是明确了规划内容。农田水利规划应当包括发展思路、总体任务、区域布局、保障措施等内容;县级农田水利规划还应当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规模、生态环境影响、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技术推广、资金筹措等内容。三是加强了规划的公众参与的程度。要求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编制时要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农民等方面的意见。四是加强了相关规划的衔接。规定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的,应当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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